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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3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3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函〔2007〕261号)


刘立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权之争的建议》(第573号)收悉。经与市教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事业单位进人问题,一直是为社会各界所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其影响到人事环境的公平与否,关系到事业单位的长足发展。目前,我市共有事业单位2万多个,从业人员45万多人。在党政机关全面实行“凡进必考”公开招录公务员后,事业单位进人由于缺乏政府监管,已成为一些人、一些单位“开后门”、“搞关系”的重要市场,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在近几年的人代会、政协会上,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提案、议案等形式多次提出建议,要求改革事业单位进人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成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人事部门作为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市政府关于市人事局“三定”职能中明确规定:市人事局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录(聘)用;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2006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强调指出:“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支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招聘工作”。也就是说在教师的管理上,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2006年3月,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为了体现和尊重地区、部门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坚持和确立了用人自主、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招聘计划编制、人员资格审查、专业考试考核、面试、人员聘用等方面赋予了用人单位充分的自主权和主管部门充分的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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