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增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公信力。
二、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以及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加强对立案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加强对侦查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和刑讯逼供的问题;加强对量刑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等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着力监督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社会案件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预防和纠正审判程序不规范、裁判不公正等问题。依法行使抗诉职能,积极、规范地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和通知立案等形式开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