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公告
(2006年第5号)
根据海关总署推广应用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第二批试点工作安排,北京海关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至8月25日止,对已经办理报关员重新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所属报关员印制和发放报关员IC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经办理中国电子口岸法人卡并且注册登记报关员持有操作员卡的,请将原操作员卡交回,并凭取卡凭条,办理印制和领取报关员IC卡手续;
二、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经办理中国电子口岸法人卡,但是注册登记报关员未持有操作员卡的,请携带法人卡、取卡凭条,直接办理印制和领取报关员IC卡手续;
三、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法人卡,注册登记报关员也未持有操作员卡的,请先到中国电子口岸北京数据分中心办理法人卡。取得法人卡后,请携带法人卡、取卡凭条,办理印制和领取报关员IC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