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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6年第6号――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


  新增加三个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机场单证、京信、机场旅检报关专用章;

  (二)中关村海关:使用中关村报关专用章;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使用开发区报关专用章;

  (四)现场业务一处:使用一处报关专用章;

  (五)现场业务二处:使用二处报关专用章;

  (六)朝阳办事处:使用朝阳口岸报关专用章;

  (七)邮局办事处:使用邮办报关专用章;

  (八)平谷办事处:使用平办报关专用章;

  (九)顺义办事处:使用顺办报关专用章;

  (十)车站办事处:使用车办报关专用章(只限丰台口岸使用);

  新增“东郊”(东郊车站)一处海关业务集中监管地报关专用章,企业可在东郊车站开展报关业务。

  对首都机场海关和车站办事处新增的海关业务集中监管地,企业可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专用章备案,其中2005年5月31日之前注册的报关企业继续由企业管理处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手续。

  四、办理临时号注册

  (一)临时注册编码仅限于科研机构、院校、事业单位、军事机构进出口非贸易性质物品时使用。对已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不再给予临时注册编码。

  (二)首都机场海关、中关村海关、开发区海关、朝阳办事处、邮局办事处、车站办事处、平谷办事处、顺义办事处、现场业务一处,根据上述单位进出口非贸物品的需要可给予有效期为7天的临时号。

  (三)符合临时号申请条件的单位,且每年多批次进出口非贸物品的可向企业管理处申请长期临时号,长期临时号有效期为1年。

  临时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加工生产企业备案注册须知

  2.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单位须知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1:
  加工生产企业备案注册须知

  加工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并仔细看注意事项:

  一、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此证可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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