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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6年第6号――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
(2006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2005〕127号),为加强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方便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现将本关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报关单位延期和变更

  2005年5月31日前注册的报关企业(原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申请延期、变更、异地分支机构注册等项目,继续由企业管理处负责办理;2005年6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报关企业,办理上述项目,由各属地海关受理。

  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变更,涉及名称、地址、性质等项目变更的,接受属地海关下场核查。

  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有关项目相关表格,企业可登陆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beijing.customs.gov.cn/)“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二、 办理加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从2006年8月10日起,北京海关对加工生产企业注册按注册地海关划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须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应先按加工厂管理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注销加工厂编号,方可进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加工生产企业注册须知详见附件1。

  三、报关专用章使用

  北京海关对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及异地在京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已进行换发《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和新报关专用章备案工作。2006年8月10日起,企业启用新报关专用章办理进出口业务,旧章使用日期截止为2006年10月10日,各报关单位应将旧报关专用章缴回注册地海关。

  异地在京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自2006年8月10日起使用本关区10位编码和新报关专用章开展报关业务,逾期现场海关不再受理异地报关企业使用旧编码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新报关专用章只能在北京关区划定口岸、业务监管集中地海关范围内使用。本关区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首都机场海关:使用机场快件、空港园区、机场库区、出口库区报关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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