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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6年第13号――对“三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
(2006年第13号)


  根据海关总署《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339号)及《北京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北京海关对已征收的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以下简称“三金”)情况进行了清理,协助部分企业办理了“三金”的退还、转税及延期手续。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请尚未办理已征收“三金”退款手续的缴款单位到各业务现场办理退款手续。办理退款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90日。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将按规定将相关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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