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十、关于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在进出口过程中的应用方式的问题
根据
《办法》规定,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两种方式实施:第一种是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二种是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具体可以参考《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管理措施类别对应表》(请到北京海关互联网站“下载中心”处浏览),将可能存在的25种关系分别列明,企业可通过查询了解各自适用的管理措施类别。
十一、关于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问题
由于要与现行的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相衔接,对于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也纳入了分类管理的范畴。在具体的分类标准和申请程序上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当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较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十二、关于AA、A类企业每年审核的问题
海关每年将对企业类别进行审核。AA、A类企业(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每年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地海关报送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海关将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A类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AA类企业每年需要分两次报送材料:
第一次,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一)上一年度《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二)A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下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二次,每年7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