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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㈠自查阶段。8月20日前,各区县、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自2006年7月1日以来的进人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进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该表中须同时填报2006年1月1日-6月30日间的事业单位进人数量),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或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及对策建议等)报送市人事局专技处。
  ㈡督察阶段。8月下旬至9月,市人事局将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分布情况,组成督导检查工作小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的情况进行督察(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㈢总结阶段。10月,市人事局根据自查和督查的结果,针对在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区县、部门(单位)进行总结交流,研究探讨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在此基础上,市人事局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单位的自查和督查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材料上报人事部。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组织专门力量,确保督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㈡认真组织。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自查任务,及时改进相关工作。
  ㈢加强监管。各区县人事局要充分履行在事业单位人事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事业单位进人用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维护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
  ㈣严肃纪律。对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进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进人予以清退,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对漏报重大问题或故意瞒报问题的,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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