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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局领导汇报工作。除反映工作中违纪问题和汇报思想以外,所有工作人员一般不要越级请示汇报。

第十一章 领导活动

  第五十四条 局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事关全局的综合性、创新性业务工作和重大问题,切实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领导活动实行预安排制度。根据上级安排和各处室申报需局领导出席活动的情况,由办公室定期制定局领导重大活动预安排表,报局长碰头会审定后实施,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调整。
  第五十六条 区县人事部门或有关市级部门召开的研讨会、工作会,原则上不安排局领导参加。确需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凡以处室名义举办的或以局名义召开的专题性业务会、座谈会、研讨会,原则上由分管副局长参加,一般不邀请多名或全体局领导出席。确需参加的,应报经局长同意。
  第五十七条 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邀请参加的礼仪性庆典活动,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也不发贺信、贺电。确需参加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统筹安排。
  外单位邀请我局或处室参加的联欢、文娱活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参加。
  第五十八条 局领导在工作日离开机关外出活动半天以上,应将外出地点、活动内容和时间告诉办公室负责人,以便工作联系衔接。
  办公室与有关处室、部门(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确保局领导及时、顺利地参加各项公务活动。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 市人事局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严以律己,率先垂范,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
  第六十条 市人事局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为基层服务、为各部门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人事人才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一条 市人事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局党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各处室要建立政策理论学习制度。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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