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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下列文件由副局长签发:属于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文件;其他部门主办的与本局会签的专项业务文件;受局长委托签发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凡需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绝密事项和特急件外,均应经办公室审核后再呈送局领导签发。如所拟文稿涉及全局性工作或人事政策创新调整等方面内容,须先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合法性和统一性后,方可进入公文审核程序;如所拟文稿涉及经费问题,须征求财务处意见后,方可进入公文审核程序。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已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未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办公室不得编号和印制。
  第四十七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除涉密文件以外,原则上应对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并按政务公开规定选择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各处室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和本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里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实行专人校对责任制;办公室要加强公文质量考核,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制度,定期进行错情通报。

第十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或人事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事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人事工作全局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或重要情况,局党组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人事部请示、报告。凡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或人事部汇报的工作,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或局长汇报,并经同意。
  第五十条 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或人事部的重要会议,会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有关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送局领导传阅。
  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会后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分管局领导汇报,重要事项要告知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处室负责人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原则上应在半个月内将汇报提纲呈送分管局领导,同时抄送办公室,如有必要可在局机关办公网上公布。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局长出差,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副局长出差,要事先向局长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要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知办公室。处室其他负责人出差、休假,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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