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政府名义或与市级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按有关规定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市人事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以处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或处室负责人主持。
以市政府名义、市人事局名义或与市级部门联合召开的业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局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
以处室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人事处负责人。
人事业务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和意见;部署业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征求拟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意见;表彰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其他有关业务工作安排。
凡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市人事局名义或与市级部门联合召开的业务会议,主办处室应提前一个月报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以处室名义召开的只需要市级部门(单位)参加的业务会议,由主办处室提前一周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需要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参加的业务会议,还应报局长同意后方能召开。
人事业务会议原则上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处室承办会务工作,必要时办公室可协助配合。
第四十一条 办会注意事项
提请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是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应尽量精简会议内容,提高办事效率。
提交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涉及其他业务处室或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事先取得一致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分管副局长召集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讨论修改;会前未经协商或审核的议题及文稿,不安排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研究。
上会讨论的议题及文稿,应提前一天准备就绪,并送出席会议人员阅研。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应准备简明扼要的说明材料,由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内;会上发言应做到问题明确、措施具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对议定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会议涉及保密事项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会议要求传达的有关内容,应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限传达。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报请局党组或局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原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下列文件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向上级机关上报的请示、报告类文件;以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性、人事政策创新调整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工作或本局主办的与有关部门联合签发的重要文件;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