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实行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制定的政策法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或服务对象的意见;涉及相关市级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自治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人才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处室内部的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
第十九条 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确定的各项决策,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跟踪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人事局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观念,优化行政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局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起草的人事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有关业务处室起草,负责起草的责任处室应及时将送审稿及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以及其他专项监督。导致行政诉讼的,由引发处室承担诉讼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