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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某些方面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副局长、局长助理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其分管工作按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规定由其他副局长或纪检组长代管。
  第七条 纪检组长协助局党组和局行政领导负责局机关、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持局纪检组工作。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领导机关党的建设,主持局机关党委工作。
  第九条 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代表市人事局出席有关会议,协助副局长开展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均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局长助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局长助理负责。
  处长(主任)领导和主持处室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某方面的工作。处长(主任)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由处长(主任)委托的副处长(副主任)主持处室工作,没有副处长(副主任)的由处长委托的工作人员主持工作。
  处室负责人应根据本处室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既要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又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处室的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在处室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并向处长(主任)负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人事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人事行政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建立科学完善的人事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强化人事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人事公共政策,健全人事公共服务体系,简化人事公共服务程序,大力推进和谐人事建设。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人事管理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相关事务,妥善处理相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人才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人才市场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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