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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7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等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实施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公开。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局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不定期召开人事工作监督员会议,并通过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事局办事公开暂行办法》(渝人发〔1999〕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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