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应当在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办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事项,编制详细目录,并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察单位和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分类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设立政务公开栏。在局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工作流程图、信息公告栏,方便群众随时查询。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推行网上政务公开。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站上开设各处室(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和政策法规等专栏,并设立人事电子信箱,及时在网上答复群众反应的各类问题。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五条 通过召开会议、社会公示、发布公告、开展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应当向内部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上公布、召开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无偿提供政务公开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以安排适当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事项,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公开,重大事项经局务会决定是否公开。公开事项应送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