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人事人才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全市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安排;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考的计划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由我局主办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项目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八)我局承办的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情况;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的有关政策、标准和办事程序;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政策、程序、方法和结果;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条件和办法;
(十二)人才流动、引进的政策规定,以及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的条件、程序和结果,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十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推荐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十四)国外智力引进项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站申报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五)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和程序,以及人事信访、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六)上级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和有关服务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十七)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局内各处室(单位)内部公开:
(一)各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处室(单位)拟选配人员(含竞争上岗)的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
(三)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各处室(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和其他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向各处室(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对于不能公开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