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人发[2007]169号)
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4日
重庆市人事局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局内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局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条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内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并对全市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拟订相关制度;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其它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
(一)局机关(含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服务职能、联系方式及其调整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