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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前,向当地新墙材工作机构提出现场验收和返退专项基金申请,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有关使用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决算(审核书)、设计总图等资料,经新墙材工作机构验收核实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予以返退。以上新型墙体材料需经新墙材工作机构按规定办法认定。

  经验收且资料齐全的,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2008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三)在建筑工程墙体粉刷前未向墙改部门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墙材使用情况的。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帐,确保返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按时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15日内,新墙材工作机构持有效退款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各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省、市分成收入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入库数的15%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市墙管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分成表(含应缴本级地方国库数与待缴上级分成数);实际上缴上级分成时,由市墙管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交《宁波市非税收入分成上划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分成资金直接从市级财政专户上划至省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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