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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的通知

  (一)各级工商部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应向拟制企业发出《行政告知书》,提出修改意见,要求企业予以修订:
  1.备案审查发现的;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3.当事人申诉发现的;
  4.网上(如红盾网)投诉举报的。
  (二)市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可直接处理,或转交辖区分局处理。
  (三)对有“霸王条款”嫌疑,经行政告知三次以上,拟制企业仍不接受修改的,各分局应将拟制企业名单和相关证据报送市局合同处,由市局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行业组织,并邀请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进行点评,并将点评意见通过报刊、网站、电视、电台等媒体予以曝光。
  (四)各分局合同管理部门,对应备案而未备案就直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的企业,以及经告知后仍不接受改正的企业,应在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作为提示性信息,加强教育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是今年合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分局应指定局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对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一项内容。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突出重点,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开展工作。
  (二)各分局要充分发挥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的作用,在工商所日常监管中,多向企业宣传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督促和引导企业及时办理格式合同文本备案。
  (三)各分局的信息中心(信息室),应给合同管理部门开通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权限,为合同管理部门实施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格式合同文本备案,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附件:1.《行政告知书》(样版)
  2.《督办通知书》(样版)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行政告知书(存根)

  被告知单位:                           
  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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