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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的通知
(穗工商合〔2009〕66号)


各分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格式合同方式实现交易越来越普遍,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施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市局决定在全市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各分局应按属地管辖原则,要求本辖区的企业,在使用自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前向工商部门备案。要求备案的主要合同种类如下:
  (一)供水、供电、供气、固定和移动电话、宽带网、数字有线电视、邮政等合同;
  (二)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租赁合同;
  (三)各类写字楼(市场、商铺)买卖、租赁合同;
  (四)住宅、写字楼物业管理合同;
  (五)家居装修装饰合同;
  (六)机动车(二手车)买卖、租赁合同;
  (七)中介服务合同;
  (八)旅游合同;
  (九)其它合同。
  二、备案程序
  (一)申报
  格式合同文本备案,一般由拟制企业自行申报。申报时,提交拟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二份和电子文本一份。
  (二)审查
  各分局根据拟制企业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对主要条款齐备,符合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文本予以备案,并在该合同文本的适当位置注明:已备案和备案部门名称。
  格式合同文本中的条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
  3.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拟定对方放弃权利的内容;
  5.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应向拟制企业提出修改意见,由拟制企业重新修订后再行备案。
  对已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有变更的,应要求拟制企业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备案。
  (三)建档
  凡已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应分类建档,专人负责,以备查询。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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