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定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首先电话通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投诉人。
第八条 对本局各处室和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由被投诉的处室或工作人员对其公共服务行为负举证责任;投诉人自己提供合法证据的,应予鼓励和采用;属服务态度、文明用语等方面的投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负有举证责任。
被投诉的处室和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失,而投诉人又出具确凿证据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九条 处室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被投诉的,即为有效投诉:
㈠在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审核或无正当理由又没有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批、审核;
㈡不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人民群众及服务对象单位所需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㈢未按照规定程序、时限给群众提供服务;
㈣未按照首接首问责任制为群众提供服务;
㈤未按照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㈥未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及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
㈦未履行本局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和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
㈧违反重庆市人事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对人民群众或服务对象单位提出第九条所列之外的投诉,各处室或认定机构应取得充分证据后方可认定为有效投诉。凡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处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被投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并告知其申诉的权限和时限。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有效投诉,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㈠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在全局职工大会上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被投诉处室或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
㈡情节较重,影响较大,造成较严重后果的,除在全局职工大会上点名批评,在全局予以书面通报批评外,被投诉处室或个人应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职工大会上检讨。
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