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公共服务行为有效投诉认定及处理办法
(渝人发〔2007〕118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和《重庆市人事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人事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对本局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人民群众或服务对象单位对本局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群众等直接面向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公共服务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态度不好等问题向本局进行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即为有效投诉。
第四条 本局设立公共服务投诉认定机构,由局作风建设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参与。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认定机构负责对各种投诉是否为“有效投诉”进行复议或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遇到群众对其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或有异议时,应告知其有投诉的权力。
第六条 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单位提出的投诉是否为有效投诉,原则上由各处室依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认定机构备案。如果处室难以认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较复杂的投诉事项,认定机构应向投诉人及局党组及时报告并在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