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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量纪,正确实施处分,避免处分畸轻畸重。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规范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归档、备案、解除等工作环节,使处分工作程序合乎规范。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
  及时清理法规政策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并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报告清理情况。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条例》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法规政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条例》不一致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条例》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得违背《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贯彻实施《条例》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保证。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和市里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滥设职位的,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超职数配备人员的,违反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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