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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渝人发[2007]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 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精神,根据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4号)要求,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着眼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制定颁布《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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