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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渝人发〔2007〕163号)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意见》(渝委办发〔2006〕27号)精神,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我市决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其目的是通过政府财政补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组织机构

  由市人事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成立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工作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小组负责见习基地考察、确认、授牌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见习基地申报单位材料审核,见习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财政补助初审等。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项经费,核拨见习补助费用。

  三、计划目标

  至2010年底,在全市建立4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累计解决2000名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基地建设进度为:2007年,建立见习基地10家;2008年,见习基地增至20家;2009年,见习基地增至30家;2010年,见习基地增至40家。

  四、基地设置

  见习基地采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政府人事、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服务支持的形式建立。在认真考察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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