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的通知
(渝人发〔2007〕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切实维护求职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和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招聘会审批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常设性招聘会,应于每年年初将常设性招聘会时间、规模、安全预案措施等内容按有关要求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未制定周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举办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对借用公共场所举办或入场招聘单位在200家以上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和冠以“重庆”、“全市”等称谓的大型招聘会应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对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全国性现场人才招聘会,应严格按照《全国性人才
交流会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做好人才招聘会安全工作
要高度重视人才招聘会的安全工作,招聘会举办单位在接到招聘会批准文件后,按照规定,应当到举办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手续,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防范,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会前的安全检查和会中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生问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安全。
各区县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招聘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常设性招聘会举办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加强对非常设性招聘会的巡查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招聘会,要及时予以制止;对组织落实不力的举办单位,要暂停或取消其举办人才招聘会的资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招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