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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打印发放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打印和签发仅限于以下十一种:
  (一)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三)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OPT(需部批准);
  (四)输欧盟手工制品证;
  (五)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
  (六)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七)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
  (八)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OPA(需部批准);
  (九)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
  (十)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线收到企业网上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有效电子数据后,应当在一天内完成初审和复审,打印发证机构对已审核通过的出口许可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打印和签发。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各类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打印(录入打印号码段与证面号码一致)、分装(配套证的类别和证号匹配)、签字(输欧盟各类证件备案人员签字)和盖章(印章清晰)工作。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发放许可证件时,应当认真审核企业领证人员递交的申请表和个人有效证,在核对申请表许可号码与已打印证件的许可号码一致和要求企业完成登记和签名手续后方可发放许可证,严禁错发证件。
  第八条 各打印发证机构对专用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登记制度,严禁遗失。签发输欧盟各类证书、输美各类证书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均使用红色印章(直径42MM),印章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纺织品专用)广州》,数量共2枚,分别由本局和番禺区外经贸局各保管1枚;签发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和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使用原欧盟蓝色印章(直径60MM),印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纺织品专用)36》,数量1枚,由本局贸管处保管。
  第九条 本局根据各打印发证机构的实际需求,对各类空白证书的领取和使用进行统一发放和管理,对确需作废的空白证书和许可证档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各打印发证机构对各类许可证件、空白证书保管和留存单据存档设专人专库负责,严禁流失;及时做好本单位签发证件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的证件材料必须完整并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上缴本局贸管处,统一入库保管(保存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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