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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的意见
(穗外经贸加〔2005〕38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加工区、保税区: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是吸收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企业增资扩股、以商引商,是扩大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市外经贸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外经贸中心工作,现就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外经贸部门要通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和促进企业按期进资,增资扩股
  (一)把按期进资、增资扩股作为核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的重要条件。一是对按期进资的企业优先考核确认,对未按期进资特别是进资比例偏低的企业应督导其按期进资后才予核定;二是对年度增资扩股额较大,并符合“两类企业”条件的,优先给予考核确认;三是鼓励外商利润再投资,对符合“两类企业”条件的再投资企业,予以优先确认。
  (二)在批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时,对按期进资、增资扩股的企业优先安排;对新投产年出口规模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提前给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便利待遇。
  (三)在审核办理“粤港澳直通车牌”、易制毒化学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等各项日常进出口管理工作中,要考核企业实际进资比例。对符合条件,按期进资的,予以优先办理。对未按期进资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其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资后才予办理。
  二、在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按期进资的稽查督办力度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的核查,把及时履约出资作为企业资信和生产能力状况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未按期进资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及时履约出资。
  (二)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加工区、保税区等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规范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两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审计工作,指导企业选择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依法认真核定企业进资状况,保证进资比例数据的准确性。
  (三)要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职能作用,把核查参检企业是否按期进资,作为考核企业联检合格的重要指标之一,及时跟踪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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