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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外经贸加〔2004〕98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加工区:
  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我市联网我监管工作开展步伐,在今年7月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广州市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审批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穗外经贸加[2004]58号),并将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加工区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举办了全市第一期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培训班,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工作已由试点进入全面推广阶段。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全面使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审批出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变更证明等,实现电子化审批。此前已出纸本批准证的,要在2005年2月1日前将其全部补录入联网监管系统。
  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审批管理工作按我局穗外经贸加[2004]58号执行。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出具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四联:主管海关、审批机关、广州市外经贸局、联网企业各存一联。
  三、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切实加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工作,为联网监管审批配备必备的工作人员和电脑、网络通讯等有关硬件,及时安装广州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
  四、《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变更证明》的申请表可通过广州市外经贸局政府网站“业务园地”(WWW.GZBOFTEC.GOV.CN)下载。
  五、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对申请联网监管企业的资格审核合格后,签发《外经贸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见附件),企业凭《通知书》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广东代表处申请安装广州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企业端),企业通过该系统向审批机关提出业务申请。
  六、在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过程中,企业系统(企业端)的技术问题,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广东代表处联系;审批机关系统(审批端)的技术问题,请与广州市EDI中心联系;关于加工贸易业务方面的问题,请与我局(加工贸易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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