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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二、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贸合作
  (四)民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凡具备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民营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民营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民营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资格,符合条件、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商务部对外承诺的10天办结,缩短为原则上当天办结,属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鼓励和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作用,发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境外考察、国际交流、出国展销、经贸洽谈等商务活动。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境内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在摊位安排上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并给予适当倾斜。刚获外贸经营权、出口规模尚未达到申请摊位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如其产品被评为省级(含广州市)以上名牌产品,或生产规模较大、产品市场占有能力强的企业,适当给予安排;对民营企业邀请外商入境商务考察给予便利,简化办理程序。
  (六)对民营企业申报《机电产品招标目录》范围并超过10万美元的设备进口,属于国家机电办审批的,积极协助企业上报,争取享受免于招标的特殊待遇。属于我局发证的,经考察确认为生产所需的自用设备,可考虑给予免于招标的优惠待遇。
  (七)在进出口配额分配上打破所有制的限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在国家现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实行优先安排。如对2004年度的纺织品配额灵活条款年增率作适度倾斜;对2004年度的供港活禽配额在原有的基数上适当调整加大民营生产企业的比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落实出口商品配额。
  (八)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对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民营企业优先安排我市外贸发展基金,争取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由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带动的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半成品等的出口,优先享受国家及本市的出口鼓励政策;对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允许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有效手续;对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境外营销平台带动出口,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的民营企业,按年检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民营企业在已建交的非热点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除外)设立生产企业、贸易公司(机构),按规定从简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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