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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8〕298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省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中的职责,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申请与发放管理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由放射工作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令第55号等文件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163号)文件中附件2要求填写《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后,统一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申请,垦区向农垦总局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同时,提交附件2中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有关资料。

  (二)放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放加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证》发证工作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规范办证程序。《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样式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证>样式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4号)文件要求由各地联系购买。

  (三)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年末将本年度注销和新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编号、工作岗位、职业照射种类代码、发证日期)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王雪航;电话:0451-53605333转8816;传真:0451-53622441;邮箱:w53625813@163.com),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证工作进行监督。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培训的范围: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的组织

  1、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对全省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进行全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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