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的通知
(穗外经贸资〔2005〕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经我局研究决定,从6月1日起,对在我市设立的一般外商投资项目,不再批准项目立项(函复)。投资者可按规定直接向我局及市政府委托的审批机关申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对国家有立项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执行。
鉴于该项措施是一项新的改革,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管理处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联系人:易俗 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