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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实施《广州市招商引资信息平台项目引荐奖励运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信息报送时间: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外经贸局(经发局)必须于每半个月(每月的1号和15号)将本区/市的最新招商项目信息报送市促进中心(见附表1)。如有重要信息必须立刻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市促进中心电子邮箱(info@investguangzhou.gov.cn)。
  第七条 如某项目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不能落户到本区/市的,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外经贸局(经发局)必须立刻填写项目引荐表(见附表2),递交市促进中心。
  第八条 市促进中心将根据各单位上报引荐项目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及项目引荐确认表(见附表3)作为评定奖励的依据。引荐项目接受单位必须同时签定项目引荐确认表。
  第九条 引荐项目接受单位必须每半个月将项目的进展情况上报市促进中心(见附表4)。引荐项目介绍到某区/市后,若超过一个月没有任何实际进展,市促进中心有权将该项目推介给其他区/市。
  第十条 市促进中心必须及时收集各单位报送的招商项目信息,对信息进行筛选、汇总、更新、翻译、发布、推广;并将提交的引荐项目及时推介到适合的区/市。
  第十一条 设立项目引荐奖励资金。市外经贸局在2004年市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人民币对项目引荐单位进行奖励和用作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的维护和运作费用。今后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的数额将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为市属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外经贸部门。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局、市促进中心对每个项目经批准的合同外资(不含增资部分)实际到位金额(以验资报告为准)按2‰奖励标准奖励给项目引荐单位。市外经贸局、市促进中心负责督促项目落户地区按本地区对引荐项目单位的奖励标准奖励给项目引荐单位。
  第十四条 市促进中心每季度对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引荐的招商项目和项目最终落户以及批准合同外资注册资金等情况进行汇总,以上述奖励标准确定奖励名单,审核各单位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额度,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局审批后对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市促进中心负责监督各单位上报招商项目及引荐项目信息的情况,对上报不及时或不准确的,一经查实,应减少或取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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