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㈠ 取得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3年;
㈡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2年;
㈢ 取得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第八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试即行停止,取得原《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者,经市安监局注册登记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个工作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冉隆江 市人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
刘光才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
杨 锐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向亚平 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胡信涵 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王小平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