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安监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安监局共同负责,联合成立“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考试合格后的注册管理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市安监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 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初定工作。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重庆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要求,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