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有关企业、高校人事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7〕16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其整体素质,根据《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市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编制《重庆市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试行)》,并负责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二、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规定,委托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每年承担其中4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余40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包括组织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学习,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时。
三、自2008年起,将参加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学时,作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和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附件:重庆市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试行)
附件:
重庆市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试行)
为适应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