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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商标境外注册证明、认证证书及有关费用证明等;

  (四)企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或委托出口证明,软件(技术)出口登记证书、出口收汇证明等;

  (五)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四章 受理申请

  第九条 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预审,提出初审意见会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年度申请项目情况,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主要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拨付方案。

  第十三条 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审查合格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网站(www.gzboftec.gov.cn)上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项目,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凭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发出的拨付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其中,技术研发、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用款情况,分期划拨。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验收和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每年度按期填报《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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