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方面两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含名牌产品、中医药产品);
(三)开展有利于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研发、创新项目;
(四)通过技术引进,改造和提高传统出口产品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技术(含软件)和技术带成套设备产品出口;
(六)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和实施国际质量体系及产品认证;
(七)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有关的技术贸易措施、市场拓展、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专题调研、业务培训、评审检查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经贸局网站(www.gzboftec.gov.cn)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关表格并下载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
第七条 企业按以下内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项目申请。1.技术研发项目,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实施技术创新,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技术改造项目,指出口企业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带成套设备等出口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产品(技术)申请。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家、施市名牌产品出口,技术(含软件)或成套设备出口。
(三)认证申请。上一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以及申请国际认证,获得证书(证明)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
第八条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