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废止<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7日)废止广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技〔2004〕23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广州市外经贸局技术贸易处梁莲芝 周木亮
联系电话:88902305 88902312
联系人:广州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张云琼
联系电话:83353405
附件:《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穗府办〔2004〕29号)精神,改善和优化我市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外贸出口中的比重,加强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称市外经贸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审核资金申报,提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广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