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按照有关分工,承担所指定的公务员培训科目的教学和管理任务;根据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实施教学活动,并负责所指定科目培训的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公务员培训教学研究。
第七条 重庆行政学院除主要承担处级以上公务员的培训外,还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教学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市各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师资培训任务。
市行政学院各分院,经认可的区县(自治县)行政学校及各地人事局干部(人事)培训中心,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主要承担本地区晋升科级或处级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任务。
经认可的有关高校、各管理干部学校、各部门培训中心等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三章 施教认可与定期审验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各类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制度,是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加强培训工作宏观管理的内在要求,实行这一制度将维护公务员培训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促进公务员培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申报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学实体。
(二)具备同时承担不少于100人以上培训规模的教学场所、基本的教学设施和相关的生活配套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教学和管理机构。
(四)有经常性的培训任务和培训目标、范围。
(五)具备与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师资队伍。主要课程的开设应有专职教师或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承担。
(六)有一支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队伍和比较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条 凡具备条件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可申报我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申报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