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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

  (二)财税政策
  1.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由区县级财政视情况对该企业予以适当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为社会服务,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
  2.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企业的企业总部、研发设计中心和市内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影视制作、艺术创作和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高技术含量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5. 对从事呼叫中心、动漫游戏、手机报、网络及手机游戏、信息服务外包等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6. 严格执行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严格执行规定的涉企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建设生产性服务业设施时,人防费、绿化费、河道维护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执行。“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 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债、抵贷资产接收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8. 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科技信息、创意服务等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向现代物流项目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9.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补贴。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照省财政补助标准的数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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