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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的通知
(黑卫疾发〔2008〕327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依法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卫生部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CDC)、采供血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检查数量及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50%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CDC和采供血机构,2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二)检查辖区内全部开展内镜诊疗项目医疗机构的内镜消毒工作,大兴安岭地区、农垦系统至少抽检1条以上消化道内镜,其他市(地)至少抽检2条以上消化道内镜。

  (三)检查全部市、县级CDC对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10%的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检查农村托幼机构、小学和中学。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一)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级有关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本方案的检查对象和数量进行检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县(区)进行抽查。省卫生厅将组织检查组,检查省CDC、省医院、省第二医院、省第四医院(省结核病防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中医研究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医院,并对各市(地)进行抽查。

  (二)此次检查要本着全面检查与重点环节检查相结合,以重点环节检查为主,监督执法与加强整改相结合,以加强整改为主的原则,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

  2、实地检查,检查材料与实际过程一致;

  3、查阅有关资料、报告;

  4、从最基层查起,逐级核对。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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