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人转授全部质量管理职责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接受受权人全部职责的转受权人资质,应与本《工作意见》中“质量受权人的任职条件”相同。接受质量受权人部分职责的转受权人,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质量受权人职责及质量受权人转授权时双方的职责,签订质量受权、转授权书;质量受权人或转受权人履行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做到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授权、转授权有关文件和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妥善保管。
六、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北京市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采用企业报告制度。企业向所在地的药监分局上报质量受权人的相关资料,药监分局依据《工作意见》规定的质量受权人任职条件,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工作意见》规定的,建立企业质量受权人档案,并将企业上报的其中一份《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报告表》转报市药监局。对不符合本《工作意见》规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其上报的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登记证书》由北京市医药行业协会颁发。
各企业依据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确定符合条件规定的质量受权人,明确其权力和工作职责,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参照本《工作意见》所附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详见附件1)的格式,但不得少于其内容,与本企业确定的药品质量受权人签订授权书。企业将《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报告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和签订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及质量受权人学历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属地药监分局上报。药品质量受权人转授权中的相关文件、材料作为企业内部资料管理,不需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为保证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产品及时上市销售,企业应至少有1名质量受权人后备人员。各企业要做好质量受权人后备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由质量受权人、转受权人等组成的人才队伍。同时,企业应保持质量受权人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质量受权人时,企业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按上述程序上报《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报告表》和签订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等各项资料。
(三)各企业应根据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企业内部质量受权人管理制度,把质量受权人的权力落实到位,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