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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1.在组织我省有关企业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中,不及时办理的;

  2.在组织、指导全省信息产业企业积极申报省计委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省经贸委的技改项目不及时办理的;

  3.在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中,不及时办理的。
  (五)在频率占用费征收中,不按国家规定征收、应收不收或者少收的。
  (六)辖区内出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管理人员发现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的。
  三、不作为行为的检查
  (一)处(室、中心)自查

  1.处室负责人根据厅制定的各项制度,结合重点工作,每个月定期组织对本处(室、中心)人员进行检查;

  2.处室负责人根据投诉、举报记录,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二)厅机关督察
  针对全厅阶段性重点工作,由厅组织对各处(室、中心)工作进行不定期地抽查。
  四、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

  1.处(室、中心)在自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不作为现象的,应严格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厅对处(室、中心)管理工作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作为现象的,应书面通知相应处(室、中心),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奖惩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厅监察室;

  3.厅在检查中发现一个处(室、中心)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不作为行为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报经厅长批准,对该处(室、中心)通报批评。全年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评先资格,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4.厅在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不作为行为2次以上或全年5次以上的,对该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按称职以下等级评定;

  5.在日常管理中,工作人员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处(室、中心)负责人汇报,因处(室、中心)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给予正确答复而形成不作为行为的,则不追究工作人员责任,报经厅长办公会议批准,追究处(室、中心)负责人责任;

  6.厅在检查时发现其他问题的,将视其情况,及时比照《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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