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信厅办〔2004〕4号)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
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使信息产业行政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不作为行为是指信息产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拒不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以消极的方式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作为的范围按照岗位分工、执法任务、执法责任划分确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职责的,即应追究该责任人的不作为责任。
一、适用范围
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不作为行为
(一)未按向社会公示、承诺的内容执行的。
(二)在行政许可中,消极不作为的:
1.受理辖区内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登记的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受理或者进行实地勘察、初审的;
2.受理申请无线电频率指配、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转报、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办审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批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登记时,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或者拒不受理的;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但未在规定时间答复的;
4.符合注销登记条件但不予办理的;
5.符合年检、验照条件,不予年检、验照的。
(三)工作人员接到无线电干扰投诉或举报,无正当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在行业性管理事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消极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