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35.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37.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技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⑷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⑸组织实施。
4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⑵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⑶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七、岗位聘用
4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我市《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52.根据科学研究行业人才的特点,对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三至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⑵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⑶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5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5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5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5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
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6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61.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6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6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8),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6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9),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组织实施
6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负责指导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66.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不按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7.本指导意见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3.《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4.《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5.《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6.《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
7.《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8.《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9.《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附件1:
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单位岗位总量
(编制数)
|
| 机构规格
|
| 类别
| 管理岗位占主体
| 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 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 特设岗位
|
管理
| 专技
| 工勤
| 管理
| 专技
| 工勤
| 管理
| 专技
| 工勤
| 不受限
|
比例
| ≥50%
|
|
|
| ≥70%
|
|
|
|
|
管理岗位
|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比例
|
|
|
|
|
|
|
|
|
|
|
专业技术岗位
| 等级
层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比例
| 市属厅级事业单位
| 40%
| 30%
| 30%
|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
| 20%
| 40%
| 40%
|
区县属事业单位
| 10%
| 30%
| 60%
|
等级
层级
| 特级
| 正高级1:3:6
| 副高级2:4:4
| 中级3:4:3
| 助理级5:5
| 员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比例
| 市属厅级事业单位
|
|
|
|
|
|
|
|
|
|
|
|
|
|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
|
|
|
|
|
|
|
|
|
|
|
|
|
|
区县属事业单位
|
|
|
|
|
|
|
|
|
|
|
|
|
|
工勤技能岗位
| 等级
| 技术工
| 普通工
| 备注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比例
| 1%
| 4%
| 2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