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二)推选候选人和听取群众意见。各市(行署)在确定候选人时,要对候选的资格全面进行审核调查,充分听取候选人员所在地群众的意见。候选人确定后,要通知所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县域卫生系统内及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和生活单位,公示一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实,经公示无疑义后,方可上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审核筛选后报卫生部审核认定。省卫生厅将通过实地考察、调查采访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核,从中择优选择5名向卫生部推荐。卫生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审核认定前,将在健康报和卫生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工作,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充分挖掘和发现广大乡村医生的优秀感人事迹,确实把优秀的乡村医生推选出来。各地在推荐候选人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做好公示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全国优乡乡村医生推荐评选过程,严禁以权谋私,勒索卡要候选人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复核。对于抄袭、伪造及弄虚作假等方式形成事迹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三)为了加强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与领导,省卫生厅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国才同志任组长,农卫处、人事处、妇社处、医政处、疾控处、科教处有关处室,以及驻卫生厅纪检组、省中医管理局、省农村卫生协会为成员单位,负责全省评选表彰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评选标准,把工作做好、做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过问评选表彰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优秀乡村医生的先进事迹。

  联系人:黑龙江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刘秀清

  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5980559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邮编:150090

  附件2
2008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连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