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三)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要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区)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对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在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的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提高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整体素质。2008年底前,应持证上岗的劳务人员必须全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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