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6年6月底前,省会城市武汉、大城市黄石、宜昌、十堰、襄樊要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通过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省辖其它各市、州、直管市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实现上述目标,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四)加强建筑劳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2007年6月底前,全省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2008年底,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位率要达到100%。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
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鄂建【2004】121号)规定的权限,认真做好劳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对申请人申请劳务资质,应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并在20天以内完成审批,方便申请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7月底前申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按其申报劳务资质等级标准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及相应专业的技术作业人员进行核定,其中持证上岗率可适当降低,在取得资质一年后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二级企业要积极宣传和督促在本企业长期从事劳务活动的农民“包工头”,组建劳务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申报劳务资质。同时,对本企业内的劳务队伍或富余人员通过与本企业分离,成立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法人申报劳务资质。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