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快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
(鄂建[2005]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和整合我省建筑行业劳动力资源,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和建筑劳务队伍职业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快劳务企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总体原则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明确目标,加强引导,落实责任,逐年推进。从规范大中型骨干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大中城市建筑市场建设和主要建筑劳务输出地基地建设入手,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一)2006年1月 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 60%;至2007年 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二)武汉、孝感、黄冈和其它建筑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应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区)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其它各市州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将全省各地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